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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才发现前夫曾赠第三者逾十万元,能拿回吗?

2023-08-18 00:23:35 来源:广州日报

离婚后,毛女士才发现前夫曾在婚内为维系与第三人的婚外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这笔钱能拿回来吗?毛女士沟通无果,遂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及返还财产。近日,广东梅州五华法院审结了这起赠与合同纠纷,依法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及返还11万元及利息。

离婚后状告第三者返还赠款及利息


(资料图片)

毛女士与李先生于2018年7月登记结婚,2021年9月登记离婚。2019年初,李先生在婚内经人介绍认识了曾女士,后两人发展为恋人关系。

离婚后,毛女士发现李先生在2020年1月至2021年8月间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转账给曾女士,后到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赠与行为无效及由曾女士返还14万多元等。

庭审中,曾女士表示,依据夫妻财产均等分割的原则,即便案涉款项属于赠与款项,毛女士也仅享有一半的处分权,李先生本身享有另外一半处分权,同时其与李先生于2021年共同生活了大半年,在此期间,李先生支付的款项大部分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日常开销而非全部属于赠与。

法院认定赠与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赠与行为发生在毛女士与李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涉标的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曾女士的行为,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违背了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侵犯了毛女士的财产权利,故涉案赠与行为无效,赠与财产应予以全部返还。

经核算,李先生总共向曾女士转账582224.39元,而曾女士总共向李先生转账439749.7元,再扣除李先生明确委托曾女士支付给其他案外人等的款项,曾女士应向毛女士返还121736.69元。此外,鉴于2021年李先生与曾女士在外生活了大半年,经过核对双方的转账记录,李先生与曾女士之间互相转账频繁,时多时少,符合日常生活开销的客观事实,故对于李先生向曾女士转账的小额部分,可视为李先生的日常生活开销,该部分款项曾女士无需返还。

为此,结合本案实际,法院酌定曾女士应向毛女士返还李先生的赠与款项110000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 无效!

经办法官指出,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

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虽然毛女士提起本案诉讼时其已与李先生离婚,但涉案财产赠与行为发生在其与李先生的婚姻存续期间,且李先生未与其协商一致而进行财产赠与,系李先生作出的单方处分行为,同时该处分行为的作出非因家庭生活需要,更非基于家庭的共同投资经营,而系李先生为维持其与第三人的非正常婚外情关系的需要所作出,这一行为明显有违社会公德,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徐冰琪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凤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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